Open Geo Data for Government - legal issues

前言

本頁面紀錄台灣政府在開放地理/地圖資訊方面,可能存在的法規相關問題。這些法規相關問題的整理源自於2014/07/27蔡玉玲政委、國發會國土處與台灣開放地理資訊社群成員的會議,會中建議社群可以提出相關的法規限制,讓蔡政委可以有具體方向來進行政府單位內部的協調,解除這些法規限制。會議記錄與相關討論請見:

Open Geo Data for Government: 7/27 OSM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初稿)

就法律基礎上,多數的公務單位認為目前推動Open Data,直接面臨到規費法的限制,因規費法的立法架構,律定國家行政機關就特定人申請服務之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應予以收取,例外的狀況下,才得以不進行收取;此與Open Data以無償提供為原則似乎有所扞格。但實際上,規費法第7條與第8條明定:「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其規範效果發動的前提乃是針對特定對象之服務,設以Open Data原則在資料的提供上是:不限制使用對象、不限制使用地域、不限制使用目的,並可日後自由傳散與加值改用。則規費法自始不該適用在Open Data的推動與運作領域裡,因前者-規費收取的發動前提是針對特定對象,後者Open Data推廣的範圍在於對不特定對象予以資訊、資料上的輔裨,以提升政府施政透明度及促進產業革新性,二者實質上不該混為一談。

但若必須在現行規費法的架構下,發展Open Data的推動與運作,則亦應有細部作法的檢討與因應方式,分析如下:

總覽說明

一、與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不相符。

  1. 目前政府地理/地圖資料的釋出利用方式為「收費申請」、「管制利用」,因此無論是在申請階段或利用階段,資料申請人皆受到限制,無法自由取得、自由利用政府地理/地圖資料,這樣的成果利用方式與國際開放資料的定義不相符。
  2. 關於開放資料的說明闡釋請見7/27會議紀錄中「Open Geo Data for Government: 一、 上層政策policy」一節內容。

二、與當前政府政策不相符

  1. 行政院研考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去年發布了〈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其中確定政府資料開放、無償的兩大原則。(發文日期:102.02.23。發文字號:院授研訊字第1022460185號函。)
  2. 「國土測繪中心」為行政院內部政轄下的四級機關,因此在處理成果時,也應遵循此作業原則,但是其目前測繪成果的申請與此作業原則並不相符。

三、申請收費的限制

四、管制利用的限制

已知有法規限制的地理/地圖資訊

社群在「Open Geo Data for Government: 有那些政府的地理資訊或地圖(國土地理資訊中優先)是可以「開放」中提出一串的清單,希望政府可以優先開放的地理/地圖資訊,根據這個清單的大分類與資訊, Florence T.M. Ko初步整體出下列的法規限制:

一、基本圖資

  1. 交通部路網數值圖
    1. 限制之處:收費、禁止自由移轉、要求訂定管理規範,
    2. 相關限制法規:〈交通部路網數值圖流通管理要點
      1. 第三段:「...本數值圖之著作權歸屬中華民國(代表機關:交通部),非經本部授權不得轉錄、轉售或贈與...」
      2. 第四段:「...申請使用本數值圖應依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相關規定繳費。各類適用對象之售價及更新價格詳如附表。」
      3. 〈附表–本數值圖適用對象及費額對照表〉第三類:「...但須與受託單位另行訂定資料使用管制規範,並負責管制資料之使用。」
  2. 通用版電子地圖
    1. 限制之處:收費、限制目的、禁止自由移轉、管理規範。
    2. 相關限制法規:
      1.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101-04-02 修正)。這份要點共十點規定,其中第九、十點限制資料自由被利用:
        • 九、申請使用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應依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繳費。...
        • 十、 申請使用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應簽署同意資料使用注意事項,其方式如下:(一) 非加值型申請案應於申請書簽名同意遵守所載資料使用注意事項,經線上申請確定者視同完成簽署。(二) 加值型申請案應簽訂加值利用規定同意書。 
      1. 上述作業要點中第十點所規定的非加值型「資料使用注意事項」範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通用版電子地圖成果檔申請書 〉。這份申請書在「資料使用注意事項」一欄中有七點規定,其中下面3點限制資料自由被利用:
        • 一、申請人應依申請目的使用資料,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
        • 二、非經本中心書面許可,申請人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 三、申請人將資料委託處理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載明,委託事務完畢後,應將資料收回,受託人不得留存。......
      1. 上述作業要點中第十點所規定的加值型「利用規定同意書」範例-〈測繪成果加值利用規定同意書〉。這份同意書有十二點規定,其中下面5點規定限制資料自由被利用:
        • 二、申請人僅擁有本資料加值利用權,不得轉錄、轉售、贈與、借貸、租賃或質押本資料之原始資料;並不得將本資料加值利用權利轉讓第三人,或轉授權予第三人行使。
        • 三、申請人可將本資料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加值利用後,不限種類數量再行發售或傳播加值成品或衍生品(以下簡稱加值產品),加值利用過程得為本資料之修改、增加、處理等之改做,及開發地理資訊相關運用。將本資料加值產品經網際網路公開使用者,不得提供使用者取得本資料之原始資料。
        • 四、如係委託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進行加值利用者,申請人應負責管制資料之使用,必於完成後將本資料之原始資料收回,不得外流。......
        • 七、申請人進行本資料加值利用時,其加值利用範圍以申請書所填加值利用目的為限,如有新增加值利用目的時,應另填具申請書通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備查。
        • 八、申請人應於所有加值產品適當處標示原始資料來源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並應於加值產品完成後無償提供三份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屬無法以媒體承載提供者,得以可完整說明該加值之文件代之),且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主動提供加值產品名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供應之原始資料名稱、原始資料運用範圍、發售數量及產值等相關銷售資料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1. 針對申請時所收取的規費,則另外以「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來規定。在這個收費標準的第2條中,規定了申請各項地理/地圖資訊的收費標準,每項資料的收費標準另以附件細部規定。
    3. 開放進度
      1. 2014/10/24:開放兩款介接程式,以供介接電子地圖內容與正射影像內容。
      • 不過似乎好像還是要申請才可以介接利用資料的樣子!
        • 通用版電子地圖:http://data.gov.tw/node/9363
        • 通用版電子地圖正射影像:http://data.gov.tw/node/9360
  1. 數值地形模型
    1. 限制之處:限制使用目的、禁止自由移轉。
    2. 相關限制法規:
      1. 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要點
        • 第7點:「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複製物應予保密,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自行銷毀光碟片或格式化儲存媒體,並列冊備查同時將相關紀錄函送內政部辦理解除列管事宜。」
          • 數值地形模型及其相關成果,網格間距≦5公尺成果、影像特徵控制點及空載光達點雲資料列為一般公務機密,僅限供應機關使用。
        • 第9點第1項:「成果資料之申請使用應遵循事項,依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1.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母法為國土測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第8條:「測繪成果之申請使用,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
          • 二、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並應於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留存。
          • 三、非經產製或提供之機關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 四、申請人不得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設立及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機關團體委託,申請測繪成果。」

二、主題圖資 

三、其他與地理資訊非直接相關,但重要卻被忽略的

可能有法規限制的地理/地圖資訊

這部份所列的內容,是在「Open Geo Data for Government: 有那些政府的地理資訊或地圖(國土地理資訊中優先)是可以「開放」標題下有列出資訊,但是從所列資訊中無法分析出是否有法規限制存在:

一、基本圖資

  1. 統計區分類系統圖資:包含二級發布區、一級發布區、最小統計區,以下為簡短說明階層架構作業標準資料說明

二、主題圖資 

三、其他與地理資訊非直接相關,但重要卻被忽略的

政府地理/地圖資訊法規

  1. 國土測繪中心「圖籍資料管理與供應類」的行政規則
  1. 〈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1. 法源
      •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30201號函訂頒
      • 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mainframe.asp?LCID=314&lawname=%BBO%C6W%A6a%B0%CF%A6a%B9%CF%A4%CE%BCv%B9%B3%B8%EA%AE%C6%A8%D1%C0%B3%ADn%C2I&lcmod=%A4%A4%B5%D8%A5%C1%B0%EA92%A6~1%A4%EB3%A4%E9%A5x%A4%BA%A6a%A6r%B2%C409200630201%B8%B9%A8%E7%ADq%B9%7B
    1. 限制之處:收費、禁止自由移轉
    2. 相關法規內容:
      • 第 4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之供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二)申請基本圖或地形圖時,應填具申請單,向發圖機關(構)申請價購。(三)申請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時,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影印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標示其範圍)向發圖機關(構)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就任務編號、照片號碼、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申請價購。申請單位為機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公營機構時並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 第6點第2項:「密類圖料之申請核准後,發圖機關(構)即通知申請單位繳費並攜帶申請單位橡皮章及領取人職章領取之。」
      • 第8點第1項:「基本圖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構)統一印製,地形圖出版通報由內政部統一印製。」
      • 第9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 第10點:「地圖及影像資料,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
      • 第11點:「地圖及影像資料之收費數額,由內政部定之。」
    1. 疑義:
      • 第3點中的「得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以下簡稱發圖機關(構))」不知是指哪些機關可以辦理?民間組織可以嗎?若民間可以的話,由於「機關」一詞多指政府機關而言,因此此處應該改用其他與詞較為恰當,例如:民間團體、民間法人組織等。
      • 第2點中例示規定七項、概括規定一項,說明申請哪些資料的時候應該是用這份要點,但是其中僅第(五)點有將數值資料檔納入(「(五)臺灣地區基本地形圖之數值資料檔」),其他七項若是有數值資料檔產生時,是否適用這份要點?若不適用的話,那是否適用其他規定(例如:〈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要點 〉)?
    1. 適用本要點的相關政府地理/地圖資訊